女婿刘某竟然在和女儿的离婚纠纷中,将周女士打伤。近日,周女士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赔偿周女士各项费用2万余元。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丁晟 通讯员 鼓研
2016年夏天,周女士从东北老家来南京看女儿。刚下火车,女儿就告诉她女婿可能有外遇了。“次日一早6点左右,我和女儿回家时,看到一名陌生女子和女婿在一张床上。”在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时,周女士说,因为自己一直用手机在录像,刘某看到后,就上前抢手机。在此期间,她和女婿发生了争执,争执不断升级,直至警察来到现场。“他抢我手机,我不给他,他就拧我胳膊,还要冲上去打我女儿,之后又把我推到地上,踹我的腿。”周女士说。
在警察面前,刘某却表示当时床上没有其他人,屋内的确有一个女性朋友,是5点30分左右来给自己送早饭的。“我要去上班,岳母抱着我不让我走,我就甩开她。”
法院审理认定,事发当天早晨6点左右,周女士在女儿和刘某共同居住的住处,发现女婿和另一女子共处一室,双方发生争执和冲突后,周女士报警。警方接警后进行了处理,并对刘某下达了《南京市公安局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认定刘某当天上午对周女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事隔5天左右,警方再次接到周女士报警,称女婿与自己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周女士表示,受伤后自己浑身疼痛,经医院诊断,有多处软组织挫伤和韧带损伤。但刘某却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周女士以前曾出过车祸,这些伤不是自己造成的。
法院根据接处警记录、警方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伤后的门诊病历,认可周女士身上的伤是由于女婿刘某和女儿的离婚纠纷发生冲突导致的。记者了解到,早在周女士提起诉讼前,女儿和女婿已离婚。
法院认为,刘某因为与周女士女儿的离婚纠纷,与周女士发生冲突导致周女士受伤,侵犯了周女士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前岳母周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万余元。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告诉记者,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刘莹表示,“被家暴的对象可以向加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
刘莹表示,像周女士这样及时报警求助的方法是正确的,既为自己日后诉讼留下证据,也有效防止了进一步侵害的发生。
刘莹提醒,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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