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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乘客早高峰挤成瘫痪 地铁被判赔26万

  早高峰在北京天通苑北站乘坐地铁5号线被挤撞致四级伤残,乘客王涛(化名)认为地铁运营者未尽到保障义务,将北京市地铁运营一分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90万余元。

  记者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涛之受伤虽非北京市地铁运营一分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直接导致,但作为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尽到了合理保障,故应当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王涛医疗费等共26万余元。

  

  据《法制晚报》

  意外:

  早高峰乘地铁,被挤撞致四级伤残

  2014年1月15日7时许,55岁的王涛在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站准备乘车。因候车乘客较多、站台拥挤,在车门打开的瞬间,后排乘客快速向前上车,将站在前排的他挤进车厢,致其飞出撞到对侧车门并昏迷。王涛称,他醒来后听到车厢内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但一直没人上前。列车行驶到立水桥站时,他才被地铁管理人员抬出站。

  抢救治疗5天后,王涛被送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后经诊断为颈髓震荡损伤,致四肢瘫痪,被评定为四级伤残。

  由于事发时人流量太大,无法找到直接将其撞伤的侵权人,王涛认为,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故起诉地铁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辩诉:

  地铁公司非侵权人, 原告为争抢座位所致

  2016年3月22日,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王涛坐着轮椅,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了法庭。

  地铁运营公司、地铁运营一分公司共同辩称,地铁公司并非侵权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通过原告描述的受伤过程可以看出,在此次受伤事件中,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原告受伤并非地铁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被告并不是实际侵权人,导致原告受伤的其他侵权行为人没有依法追加。”

  被告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无瑕疵,运营车辆无故障,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车人多,为了争抢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侵权责任人推搡才导致事件发生。

  从医院的确诊病历等也可以看出,原告事发时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此次原告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

  地铁公司表示,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直接针对旅客导致的,且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没有过错,则承运人与旅客的人身伤亡的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故并不构成无过错责任。

  “我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铁有广播语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车,现场有安全督导员组织疏导,事发后车站工作人员也对原告采取了现场施救。” 被告称。

  此外,被告单位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险,并且保险公司于2014年3月就医疗费赔偿事宜提出解决方案,是原告主动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再次起诉到法院,故其诉求应该予以驳回。

  判决:

  二被告早高峰未采取特殊安保, 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王涛在地铁天通苑北站乘车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其主观并无过错。

  事故发生于地铁站内上车处,且属早高峰时段人流量峰值较高,故王涛之受伤虽非二被告直接导致,但作为地铁的运营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时段应采取有别于其他时段的保障措施。而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综合全案证据及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为20%。

  王涛遭受损害所致损失数额及自身疾病对本次受伤所致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考虑到王涛本身对其致害并无过错,法院综合认定其自身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为20%。综上所述,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赔偿王涛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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