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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预付卡商家跑路
将列入信用“黑名单”

  3月30日下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中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预付费卡消费等的规定备受关注。会议闭幕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通过的新法规进行解读,回答大家关心的疑问。

  

  实习生 谢毓灵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赵冉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生效

  预付卡商家跑路

  将列入信用“黑名单”

  预付卡商家卷款潜逃,将上黑名单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生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中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将预付式消费卷款潜逃,视为欺诈行为。

  江苏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赵荣霞介绍,凡关门携款逃逸的,一旦定性为欺诈以后,将被列入“预付卡逃逸”黑名单,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也要上个人信用黑名单。该系统与工商信用监管系统联网,一旦进了黑名单,经营者再去工商办理登记就会被识别出来,严重的将无法再申请营业。“逃逸者一旦被抓,工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将予以处罚,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办卡有15天“后悔期”

  不少消费者面对大力度的优惠活动,常常会一时冲动办卡。“条例”就针对这种冲动消费,给了消费者“后悔权”。

  根据规定,消费者办理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未消费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经营者应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副局长赵荣霞介绍,退卡方面,消费者和网络购物消费者一样,拥有退步权,办卡后15日内可以无理由退款,这对保护预付卡权益有更大的力度和更好的举措。如果在15日内商家不予退还的话,国家会大力处罚,罚款额度最高达到50万。

  建立网络平台,在线查处维权

  消费者买到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了问题,可又嫌到处奔波修理加工太麻烦,怎么办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指导协调处处长王洪祥表示,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维权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督促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处理消费争议。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和相关部门交流,让他们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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