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丁晟 通讯员 鼓研)2015年底,周先生在南京市汉中西路某小区花270万元买了一套学区房,可是,原房主的户口迟迟没有迁出,这可急坏了周先生一家,这要是耽误了孩子升学可怎么好?近日,周先生将原房主刘先生和他的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54万元。
在周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明确规定了刘先生一家应于出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落户于房屋内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如未如期将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刘先生就应当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则应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进行赔偿等等。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于2016年3月18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涉案房屋权证领取手续。但事实上,直到2016年6月2日,刘先生才将涉案房屋内的户口迁出。
被告刘先生却表示,自己对出件时间的理解为抵押登记完毕原告拿到新的权证时间,认为自己并没有恶意拖延。刘先生表示,2016年5月6日,自己就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籍迁出手续,由于原户口籍贯登记有误未能当日受理。这些情况自己也第一时间和中介沟通过。
而法院认为,“出件时间”应当是双方至房产部门领取新的权证时间即2016年3月18日。被告于2016年6月2日才将涉案房屋内户籍全部迁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周先生的实际损失情况,鼓楼法院判处刘先生赔偿周先生违约金4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