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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名为委托,实为借贷
办理委托公证需谨慎

  快报讯(通讯员 于金兰 记者 丁晟)近日,南京市民善女士和刁先生来到南京石城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员细心询问,发现二人是借贷关系,想以房子为抵押。为保障双方利益,公证员建议双方办理借款合同公证。

  原来,善女士向刁先生借款200万,并以现有房产作为保证。双方约定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如果借款到期,善女士不能还款,则刁先生可行使代理权,代为办理出售房屋等有关房产手续。

  石城公证处公证员提醒他们,委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可办理任何事项。这种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行为,对借贷双方都有极高的风险。一方面,获得善女士授权后,刁先生可不经其同意出售房屋,侵犯善女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善女士的该处房屋存在抵押等情况,就房款而言刁先生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为保障双方利益,公证员建议双方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借款到期后,善女士如果不能偿还欠款,刁先生可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从根本上保障借贷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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