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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算“赠”还算“借”?
浙江绍兴法院一起判决引发热议

 浙江绍兴诸暨赵老太太日前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有人认为,老太太这么做有些“小心眼”。但经绍兴中院二审判定,要求小夫妻向赵老太偿还购房款。

  2013年,赵老太太的儿子儿媳结婚,两人打算在杭州买下一套公寓,但由于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赵老太太便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然而由于之后儿子与儿媳发生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赵老太太出资的购房款便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赵老太太认为当时这笔钱是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但在小夫妻看来,这笔钱“理所当然”是母亲对小两口的赠与,不应该认定为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令夫妻二人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购房款136万余元。

  很多时候,在国人的观念中,父母对子女的付出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而人们似乎也将“父母凑首付,小两口还房贷”默认为应该的。对于赵老太太要求偿还购房款事件,有人认为,一家人以和为贵,父母如果有余力,就不要在金钱上对子女计较太多。但也有人表示,老太太当初慷慨出资已是尽了母子之情,如今要回出资款也是天经地义。

  事实上,还是有更多的人站在赵老太太一边:“既然儿女已然成人,就不应该助长‘啃老’之风。”而这个观点,在绍兴中院的判决书中也得到回应。判决书中提到: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法律讲情更讲理,在父母尽到自己的法律义务后,养育之情就不能成为‘道德绑架’的工具。”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林劲松看来,儿女成年成家之后,更应当向父母输出亲情和孝道。据新华社新媒体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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