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过去好几天了,但是围绕“打假”的争议还在继续。“职业打假人”的现象级存在,和“恶意打假人”的猥琐生存,都在以不同的样本给人们提供着源源不断的话题。
现代快报观察员 伍里川
职业打假和恶意打假
近期,有关职业打假和恶意打假的新闻报道密集出现,这和“3·15”有着特别的关联,但又不止于此。近几年,围绕有关现象产生的争议,不绝于耳。
先看职业打假——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开始转战网络,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的新趋势。
报道提及,根据河南省工商局的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6年8月,全省12315系统接到职业投诉举报16299件,占投诉举报总量的比例达14.3%。其中,针对电商的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越来越大。实践中,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也大幅攀升。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零距离接触到神秘的职业打假人尚庆风,通过这位职业打假人,了解到打假江湖一些鲜为人知的秘密。他的打假团队,仅2015年、2016年就先后投入500多万元购买假货。
再看恶意打假——据报道,日前,北京永辉超市旧宫店抓到一位恶意打假人,此人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又通过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以此向超市索赔,但全程被店员拍下,报警后,该男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治安拘留13天。
留意一下,近年来,这类恶意打假人也颇有“曝光率”。
不过,恶意打假人显然不受职业打假人的待见。
早已有之的争议
对于恶意打假,性质非常好判断。
评论人石川在一篇评论里直言:恶意打假,相当于碰瓷,这不是打假,更像是敲诈。
在观察员看来,“造假打假”者把本来就充满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些人认为,“造假打假”是职业打假的异化。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很难获得多数人的赞同。
相对而言,还是职业打假受到的争议最大。
关于职业打假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争议由来已久。有人认为,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购物不是正常消费,所以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也就不能享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还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对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职业索赔行为占用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给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当然,质疑者中,情绪最激动的莫过于商家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一年四季往来于国内多个城市,从不在一个地方连续呆5天以上。他们走一趟商场便知道哪些产品有问题,被一些地方的商业机构列为“不受欢迎的人”。
但更多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仍然是消费者,而消费没有主观与非主观之分。就连一些消保委方面的有关人士也说,“消法”并没有否认他们的消费者身份。
有律师称,首先是产品有问题,才会有打假行为。
一些专业打假人士也自辩:社会上对“打假人”更多的是误解,比如批评他们高额索赔、和商家“私了”,其实这些都是有法可依的正当权利。
说到职业打假人收获的超高报酬,确实令人艳羡。对于尚庆风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来说,“不赚几倍就白干了。”
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通过分析7000余份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在牵涉职业打假争议的案件中,80%以上职业打假人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不过,另有报道称:司法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显示,近年来涉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案件数正在逐年递增,职业打假人胜诉率却在逐年递减。这意味着会有更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或将越来越难获得法院支持。
职业打假人转战网络,也有不少人表示不看好。
评论人严奇发表的题为《职业打假人不可英雄化》的文章指出:“职业打假”也是充满灰色性质的行业,漂白或染黑,关键看法律的界定和有关部门的引导。
而评论人胡立彪在中国质量报发表的评论《公正评价“职业打假人”的社会角色》,则为职业打假人点赞:相比制假售假本身给社会资源造成的浪费及给市场制造的混乱,“职业打假人”就算会“惹事”,也是功大于过的。
视
点
职业打假获利
到底是啥性质?
有法律界专家指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
职业打假人由打假所获得的“好处”,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就源于“惩罚性赔偿”。
在职业打假人看来,买到有毒有害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额度10倍,其赔偿请求易得到法律支持。
显然,如果没有法律的撑腰,打假人是得不到赔偿的。那种将惩罚性赔偿所得视为非法的认识,不值一驳。
“即使是超高的利益,那也是依法得到的,并不是非法利益,这是对其行为的一种额外奖赏。”江苏省委党校副教授刘青向现代快报观察员表明立场,“社会需要这样专业性的、持续不断与假货缠斗的行为。”
刘青认为,在商家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现实语境中,需要这些“鲶鱼”不断地试错,不断地挑战不法行为,这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一大促进。
刘青强调,只要购买了商品,就是消费者,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善意”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