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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江苏高院发布维权典型案例
买到问题轿车获赔30万

  近期,江苏省高院梳理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其中,有一个案例颇受关注,一名消费者买了一辆轿车后,得知轿车曾在爆炸现场附近停放,于是向车辆销售商索赔,最终获赔30万元。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卖问题车,退还车款再赔30万

  2015年12月26日,杨某在泰兴市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车价17.8万元。后来杨某在汽车官方网站通过所购车辆车架号查询得知,所购车辆的停放场地附近曾发生过爆炸。杨某找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未果,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泰兴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人民币17.8万元并赔偿损失30万元,杨某将汽车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

  逾期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被告

  龙某、李某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1160万元,约定于2014年5月20日前交房,同时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合同附件对房屋交付作出特别约定,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买房人仍未收到开发商书面接房通知的,买房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当天,到开发商处索取书面接房通知。合同签订后,龙某、李某按约付清了全部房款,但直到2014年10月12日才收到开发商邮寄的商品房收房催告书,龙某、李某前去收房。后来龙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实质上免除其关于通知购房者房屋交接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判决:房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龙某、李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4.1万元。

  “极品海参”欺诈

  被判3倍赔偿

  王某在一公司购买某品牌“极品海参”4盒,每盒3200元,共花费1.28万元。“极品海参”包装盒正面标有“极品”字样,侧面引用《本草拾遗》《本草纲目拾遗》的内容,表明海参在治疗疾病、提高免疫等方面的功效,包装盒背面标注质量等级为三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案中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极品”字样,属于绝对化语言,同时引用文献表明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极易误导消费者;涉案商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极品”字样,在背面却标注质量等级为三级,属于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退还1.28万元,赔偿人民币3.84万元;王某向被告公司退还“极品海参”4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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