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
中国的民法典应是属于人民的民法典,人民具有至上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来自人民是治理的出发点,为了人民是治理的目的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全国人大本次会议,《民法总则(草案)》3月8日提交审议,迅速成为热点。来自人大会议的报道,显示民法总则的审议不只是热气腾腾,还包括一些新的修改意见被提出。社会因民法总则提交人大审议而看到它即将出世,也充满期待。
大会文件说,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现在民法总则草案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终于进入大会审议,漫长的过程既见证了国家法治进程的顿挫和成果,更表明了一份额外的审慎。
众所周知,人可能一辈子不与刑法打交道,但不可以一辈子不与民法打交道,因为人与生俱来就要发生民事行为,人甚至在母腹中就开始享有民事法律地位。这也就是编纂民法典,使人民获得一本“权利保障书”受到持续关注的原因。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这里面的“中国”“人民”两个词不是修饰词,而是限定词。当今世界,法国、德国等国已有成熟的民法典,并非不可以借鉴,倘要袭用,更加简单。然而,法律制定终究是为着现实的治理,而非为着它自身的完整。中国社会传承数千年,有自身的文化传统,有自身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这些理解当然也要与时俱进。
“人民”一词,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中,也写在当今社会一切治理活动之中,中国的民法典应是属于人民的民法典,人民具有至上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来自人民是治理的出发点,为了人民是治理的目的。可以说,中国的法治化,从来不是法律人、法律圈的事业,而是人民治理国家的一种主权实践。人民的民法典,不是为着少数人的民法典,它应当按照现实的人民实践去制定,按照中国的治理实践去制定。
这决定了中国民法典不是靠哪几个人“写”出来,而是要在中国发展、中国治理的基础上编纂出来。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既传承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一系列“既……又……”表达了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对“中国性”和“人民性”的特别强调。
可以说,在中国,法律既是一项专业性工作,需要法律人的智慧,但更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中国的法治道路,已明确表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这样,法治在中国应是一个建立于实践并回到实践的社会进程,法律人需要在“中国法律科学”的基础上思想问题。讨论中国民法典,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中国社会治理和中国人民的生活。
“依法治国不能只想着依法,却不管治国”,这是法学家朱苏力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我觉得很有现实性。法律人讲依法,整个社会看治理,这里面是有张力的。民法典也好,别的法律也好,怎样成为地地道道的人民中国的法律,怎样成为中国人民的权利保证,需要有深入的认识。审议和讨论民法总则草案,需要有世界眼光,但尤其要提醒的是,要立足于脚下的中国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