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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民法总则草案昨提请人代会审议
快报梳理七大亮点
专家称江苏部分案例、实践走在全国前列,为草案完善作出贡献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草案目前进入第四次审议,草案四审稿加入了各界普遍呼吁入法的内容,尤为引起关注的是,明确了胎儿享遗产继承、个人信息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调至六周岁等内容。现代快报记者梳理了七大亮点,结合案例请专家点评。

  江苏省高院及法学专家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江苏已有案例贴合了民法总则草案的相关条款,有的案例在全国有引领意义。这些案例和相关探索对于民法总则草案的完善是有贡献的。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顾元森

  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

  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

  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胎儿可继承遗产、接受赠与

  根据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的设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案例:2014年,江苏海门一名小伙被车撞伤,当天死亡。小伙家属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85万多元,其中包括孩子的抚养费。事发时,小伙的妻子怀有身孕,孩子在案件判决前出生。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事发时孩子尚未出生,但他是小伙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因此,法院一审支持了家属的这项诉讼请求。

  专家看法: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胎儿的权利其实在继承法里已有规定,但这部分内容加入到民法总则草案里,使得公民的权利完整起来。据了解,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就创设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二审稿、三审稿均沿用了一审稿的规定。

  规范撤销和恢复监护人资格

  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此次草案中除了提到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具体规定外,还提到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此外,草案中还提到,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案例:2016年4月30日,2岁女童小薇(化名)被遗弃在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东路。警方在江西找到小薇的亲生父母,两人被取保候审。小薇父母对遗弃表示后悔,想要回孩子的监护权。玄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与江西当地民政进行会商,同时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组成评估小组,对小薇父母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小薇父亲有悔改之意,又鉴于遗弃小薇的原因已经消失,小薇父亲具有继续监护的能力。后孩子被父母带回江西抚养,同时,南京玄武区民政局与江西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备忘录,按照《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相关要求,由当地民政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小薇送回后六个月内,每月安排一次家访,并将家访情况反馈给玄武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专家看法:“孩子被遗弃或虐待后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是草案中的一个亮点。”邱鹭风教授表示,民法通则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规定相对粗糙,导致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制度并未真正有效实施。一直到近几年,有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多地频发,如南京乐燕案中两个孩子被饿死,南京酗酒父亲打死亲生女儿,毕节留守儿童自杀案等,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

  草案中对于剥夺监护权制度的制定,是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完善。结合失能老人等的监护制度,说明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是国家责任,不再仅仅局限于血缘关系上。

  邱鹭风称,江苏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典型案例如南京的虐童案、江西夫妇来宁遗弃2岁女孩案,“此外,南京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修改得特别好。”

  破坏环境者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对于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民法总则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在这方面,江苏在判决污染环境案中已经进行了实践,并引起很大反响。

  案例:2014年,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总计2.5万余吨,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应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锦汇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徐州市鸿顺公司偷排废水2600多吨,被环保部门连续罚款,检察机关发现该线索后立案审查。2016年,这起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开庭,鸿顺公司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105.82万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法院首次判决这类案件。

  专家看法: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上述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具有标杆意义,上述案件被最高法评为典型案例,这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有参考意义。

  民事诉讼时效两年改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去年5月,江苏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债务人当庭承认欠钱,可抗辩称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债权人拿不出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在两年时效内曾催债。后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仅归还了部分款项。

  专家看法:邱鹭风表示,诉讼时效消灭,意味着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支持。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也消失,只是当事人不能通过法院等国家权力机关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但个人仍然可以向债务人催债。

  失能老人等建立成年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专家看法:邱鹭风告诉记者,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不同,成年人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子女赡养老人,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老人的自由意志。”给予老人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实际上是维护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到六周岁

  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看法: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单平基表示,在现行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专家指出,现在六周岁孩子的认知远超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调整之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比如买卖玩具或文具,满足生活、学习的需要。

  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

  专家看法: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去年的徐玉玉案引发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司法为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的人立规矩: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中专门列了这一部分内容,适应了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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