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了解到,2016年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75件,占全国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反家庭暴力法》迎来施行一周年之际,省法院与省妇联共同公布家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夫妻重归于好
经某(女)与张某(男)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2015年张某因家庭琐事打骂经某,经某认为张某属家暴行为,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认为,张某殴打经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据经某的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谩骂、威胁经某。法官了解到,张某与经某的矛盾源于双方未能有效沟通,案件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法官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最终双方重归于好,经某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离婚分割财产,一方婚前按揭买房怎么分
冯某(女)与张某(男)是大学同学,于2014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日生一子小童。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她抚养小童,并由张某承担坐月子费用及医疗费。另查明,冯某在2013年10月曾与案外人何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于2013年11月6日登记到冯某名下,张某出资58万余元,尚欠贷款36万元,该房屋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目前该房屋含装修价值180万元。
南京市浦口区法院最后准许双方离婚。小童由冯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坐月子费1万元及医疗费3800元,由张某承担6900元。涉案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冯某名下,但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张某支付了首付款,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则主要由冯某出资,考虑到婚生子由冯某抚养,本着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法院判房屋归冯某所有,冯某向张某给付房屋折价款85万元,尚欠贷款由冯某承担。
未成年人遭家暴,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
陈某(女)与徐某(男)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婚内所育子女徐某某随徐某共同生活。2015年,徐某与何某再婚,因何某脾气火爆,经常对徐某某实施家暴。2016年3月15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第一次开庭后,徐某和何某对徐某某实施家暴,陈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收到申请后,调取出警记录及现场照片,并前往村民委员会调查,随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送达徐某、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
江苏省启东市法院认为,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徐某及其妻子何某对徐某某有实施家暴的行为,遂判决变更徐某某由陈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