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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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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单位招工

  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

  眼下,又到了找工作和续签劳动合同的高峰期,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通过现代快报提醒,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虽然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灵活,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工单位要注意,不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刘某等12人分别在2005年至2007年间陆续进入镇江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将他们派遣至一企业从事保洁员工作。2008年至2012年间,该劳务公司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2013年又改为全日制合同,2014年12月29日劳务公司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工作年限没计算在内。

  刘某等申请调解,劳务公司提交考勤表证实其每日工作时间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通过调查得知,2008年至2012年间,劳务公司上午以自己公司名义对刘某等考勤,下午以另一家公司名义对其考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在2008年至2012年间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其次,从刘某等的整个工作经历来看,均为在2008年之前招用的,在2008年前至2012年后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也未与其他公司签过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应认定刘某等与劳务公司之间一直存在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

  经调解,该劳务公司对12名申请人补发了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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