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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行拘可以降龄,教育不能松懈

  超声波

  保护未成年人,难道不该尤其保护那些循规蹈矩的未成年人吗?

  公安部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调至14周岁,比现行规定降低2岁。这是应对治安新情况的设计。

  近年来,低龄犯罪、校园欺凌屡见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随之而起。行政拘留并非刑事处罚,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虽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同构”之处,但两者并非一回事,它只是使原本流于空疏的治安处罚措施在14岁至16岁人群身上得到“落实”而已。

  在现行法律中,14周岁以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不受处罚;14周岁至16周岁,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重罪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不受行政拘留。

  法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但也因低龄犯罪产生了一些困扰。随着成长环境的变化,生理成熟提前、心理成熟不提前乃至推后,使未成年人的作案能力和责任后果不匹配。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时发生,不仅不受刑事追究,也不会受到治安处罚。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重罪承担有限刑责,非重罪连低则5日高不过15日的行政拘留也不会有,处罚链条中断。

  未成年人犯罪也好,违反治安处罚也好,都应考虑“未成年人”特点,这个特点意味着认识到其担责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其人生道路、社会道路的长期性,从而特别照应其正常展开社会生活的前景,因而教育挽救成为首要手段。但教育怎样有针对性地起到作用,是个大难题。尤其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更加容易侵害同属需要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其犯罪极易让人产生人伦上的巨大冲击。保护未成年人,难道不该尤其保护那些循规蹈矩的未成年人吗?妇女和老人难道不应同样予以特别保护,使其不受任何人的侵害吗?如果保护未成年人,变成事实上只对不良少年定向保护,那也不是立法的首要意义。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更加事关重大,需要反复考量、深入研判;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相对决策简单。行政拘留并非长期关押,时间多在10日以内,重的不超过15日,对14岁至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可使其直接面对人身强制措施的后果,是一种严厉的管教,也较易避免在关押中产生的副作用。

  当然,无论如何,最重要的终究是教育问题,不能因为有了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手段,就以为“犯事自有后果,教育可以放松”。即使降低行拘年龄,未成年人仍然不是“有什么行为就怎样处理”,他们总是“罪刑不相当”的,总是以加强教育转化为期待的。如果教育不到位、行为干预不到位,降低刑责年龄、降低行拘年龄,就成了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打折”,起不到矫正偏差行为、回归发展正道的作用。

  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存在软硬都不到位的问题。硬的一面,是未能使未成年人对违法行为产生“畏惧”;软的一面,是家风训导、校规约束等等都被忽视,教育引导被片面理解为轻言细语、“顺毛摸”,好像这才是爱,而切责管教就绝对是错。其实,无论家庭还是学校,有严有慈都是爱,就是法律处罚也可以算是有爱的教育。“棍棒出孝子”,不对;但“宠溺能育人”,也不对。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宠溺导向和宠溺氛围,是对爱和教育的误读。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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