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备受关注的“玉米案”终于以光明的尾巴结束。
现代快报观察员 伍里川
“玉米案”的雨过天晴
虽然是一场堪称凄惨的胜利,但是毕竟王力军最终赢了。
2月17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获利6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令舆论大哗。
新浪微博网友“@胡海蓉微博”认为:农产品收售在农村非常普遍,对农民来说非常方便。
为何单单将王力军判刑?
转机出现: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王力军最终获得无罪判决的理由。
人赢了,玉米也赢了
既然王力军购销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这一行为到底算不算非法经营?
“王力军案”再审审判长针对焦点问题回应: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生产,2004年由国务院制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本案中,王力军没有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办理前述“两证”,从事粮食收购销售活动,违反了当时的行政法规。2016年9月,国家粮食局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至此,农民从事粮食收购无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其实,明白人都知道,很多人不是不想办这两证,而是办起来很不容易。道理就和很多摆玩具枪射击摊的摊主从没办过持枪证一样。然而,正因存在着这个很多人并不当回事的“疏漏”,个体的遭遇就产生了一种“中彩几率”。和天津摆摊老太一样,王力军也成了“出头鸟”,尽管他们并不高调。问题的“滑稽性”在于,这个两证的规定本来只是“当时合理”。以无证的理由让人获刑,好比硬要让秦琼去遵守关公时的规定。
当然,一切已经尘埃落定。
两份报纸的标题值得一读——南方日报:“农民无证收粮算违法”成为历史;北京晨报:收玉米无罪。
有报道说,在王力军被判无罪不久,打电话要王力军收玉米的村民很多。
到底是不是错案
王力军坐了一次法律的过山车,但这个经历是任何个体都不堪回首的。王力军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一直自称是“高墙外的犯人”。他曾经以为,缓刑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他说他不能理解,收个玉米咋就被抓了。“我作为一个农民不懂法,所以一审没有上诉。但是,他们作为执法部门也不懂法,这让我困惑。”
公众更为关心的是,这是不是一场错案。在媒体问及这个问题时,“王力军案”再审审判长这样回答:原审法院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宣告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这也是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一句“适用法律错误”,让人读尽内中况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