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7版:核心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使坏买买买,疯狂刷单1500次
南京首次对恶意“炒信”行为定罪,一淘宝店主破坏生产经营获刑

  在淘宝上通过刷单提高信用,以求提高店铺的销量,这是不少商家惯用的做法。不过,有人刷单提高信用,也有人利用恶意刷单破坏其他商家信用。一名淘宝店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竟然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12月27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淘宝店主等人因恶意刷单“炒信”,首次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惩处。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据新华社

  淘宝店主雇人“恶意刷单”破坏对手信用,使对方蒙受巨额损失

  2013年9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

  另一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视这家店铺为对手,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从网上找来一名大学生谢某,要求对方帮忙刷单。

  不过,他要刷的并不是自己店铺的销量,而是让谢某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让淘宝认为竞争对手有恶意刷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降权处罚。所谓降权处罚,就是网友通过淘宝搜索“论文检测”,无法搜索到竞争对手的店铺。

  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致使对方店铺被淘宝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行搜索降权处罚,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对方10多万元的损失。证据显示,谢某用同一个账号,短期内购买对手产品达1500单之多,远远超过了正常消费者的需求。

  去年4月,该案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两人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终审判决:黑对手的店主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

  12月27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审中,董某和谢某的辩护人辩称,董某与谢某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要求的“报复泄愤”的主观目的,仅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不属于破坏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后果并未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行为与后果间介入淘宝公司降权处罚的因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诉人董某出于报复和自己从中获利的目的,雇佣并指使上诉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对方的商品,致使淘宝公司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淘宝店从事虚假交易,而对该店铺商品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市场管控措施,后经该科技公司线下申诉,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

  搜索降权期间,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该科技公司的商品,致使该公司累计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店铺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店铺生产经营的行为。且被害店铺因两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两人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学专家:

  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恶意“炒信”的两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也是首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恶意“炒信”行为定罪追责。

  “炒信”即信用炒作,通过“买空卖空”刷高交易数量提高信用。随着网购竞争日趋激烈,还衍生出“反向炒信”,即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不付款,只为让对方受到处罚。无论是“正向炒信”还是“反向炒信”,营造的都是一种虚假诚信的表象,目的在于迷惑消费者,误导消费者。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在淘宝之类的互联网平台,“搜索排名”就是商家的生产要素。让诚实守信、质量可靠的商家搜索排名靠前,是网购平台发展的根基,恶意炒信破坏了这一根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但是,如果仅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惩治,对炒信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相对于炒信的利益而言又缺少威慑力。

  此外,“恶意好评”导致搜索降权是以类似破坏“机器设备”的方式削减电商生产经营的规模,乃至使其无法进行生产经营。 因此,“恶意好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制裁。

  多位法学专家表示,炒信具有手法隐蔽、成员分散等特点,加上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很难通过刑法予以打击。但另一方面,刷单和炒信行为已经严重侵害普通消费者利益,发改委已联手多部门进行整治。江苏南京作出的这例刑事判决,适应了当前互联网经济的新形势,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也希望及时出台更具指导性的法律规定。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