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将至,年终福利成了不少单位职工的期盼。然而,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有的单位矫枉过正,连员工的正常福利也不敢发了。这样对吗?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既要坚决杜绝各类“节日腐败”,也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那么哪些属于正常的福利待遇呢?
中华全国总工会曾明确规定:“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传统节日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节日慰问品需为实物形式,全总在工会经费“八不准”中明确规定,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
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
部分省份慰问品标准
地方 节日慰问品 全年最高支出总额
北京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
天津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拨缴经费收入的30%以内,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
河北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过1200元
山西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
内蒙古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人均不得超过800元
上海 少量慰问品 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江苏 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
浙江 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 全年慰问不得超过三次,支出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安徽 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
福建 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
江西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过1200元
山东 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