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到将“哄骗型拐卖”视为“偷盗婴幼儿”,有关方面逐步显示出尊重民意感受、坚定严惩方向的司法意识来,值得肯定。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今日快报封11版)
一言以蔽之,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婴幼儿”论处。根据刑法,“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的这一规定早已有之,这一“视为”有意义吗?当然有!因为这是对原有漏洞的弥补。
正如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
将这种卑劣的行径界定为“偷盗婴幼儿”,堵住了犯罪分子长期以来可以绕过去的“后路”,让其罪有应得,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当然,长期以来,之所以没有这样界定,是因为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如今无论从形势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都有“收紧”的必要。
一来,拐卖幼童的案件居高不下。轻放“哄骗型拐卖”,不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对众多受害家庭也不公平。无论罪犯用了什么手段,受害家庭的孩子被拐卖了,是铁的事实。
二来,对于一些存有争议的情形,不能忽视加害带来的恶果和民意反映。巧言哄骗,一点不比抢夺人道,相反,这种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儿童的心理,令其一生都被笼罩在阴影之下。在民间,拐卖儿童首屈一指的行为就是哄骗,所谓“给颗糖就抱走”的传说,更是指向拐卖儿童犯罪的极为阴险、难防。除恶务尽,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存在争议就畏手畏脚,让犯罪分子钻空子。
实事求是地说,日韩等国家,对于哄骗型拐卖,尚没有上升到“最严判死”的高度,如按照韩国刑法规定,诱拐未成年人将被处以10年以下的刑期。显然,中国采取从严的做法,从司法探索角度,具有积极意味也体现了一种进步。毫无疑问,中国应该坚持目前的司法实践方向,对拐卖儿童犯罪采取从严打击的态势,才能迅速降低案件高发的局面,让破碎的家庭少些再少些。
今年1月,河南省郑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依法执行死刑。这一案件的最终结局,让无数网友感到欣慰。
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怜悯,就是对公众尤其是受害家庭利益的漠视。近年来,公众一再呼吁对拐卖儿童犯罪进行严惩,不惜使用“死刑招数”。有关部门也有所呼应。而从“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到将“哄骗型拐卖”视为“偷盗婴幼儿”,有关方面逐步显示出尊重民意感受、坚定严惩方向的司法意识来,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