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伤医”事件频发?如何缓和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怎样才能既维护患者的权益,又保障医务人员不受伤害?
12月16日上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征集意见座谈会,针对已经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邀请10位律师参与座谈。这些律师都有多年处理医患纠纷的经历和丰富经验,座谈会上,他们结合自己的经历,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而这期间也有不少观点的交锋。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瑜
索赔金额超2万
医院不得自行协商是否合理?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另外,还对索赔在2万到10万元、10万元以上不同数额的,做出不同的处理。
座谈会上,多位律师提出了意见。“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是不理性的,会提出一些过高金额的索赔要求。”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辉说,他认为不应该有过多限制性的规定,而且对于2万元大家也有不同的理解,2万元到底是实际索赔成功的,还是主张赔偿的呢?宋辉说,在医患关系本身就比较敏感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的张云律师曾经在医院工作,专职处理医患纠纷。对于草案中提到的2万元,他说:“如果真这样规定,那么大部分医院内部的和解将难以进行。”他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希望从法律层面让患者及其家属相信,要按照法制轨道索赔,但现实中医患纠纷在医院内部和解还是主流。张云认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会让医院受束缚,另一方面也会让患者认为医院在推诿,把事情向外推,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所以我认为不仅仅是数额的问题,这种制度设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何处理医疗事故鉴定
和医疗损害鉴定的关系?
很多医疗纠纷的解决,都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的第五章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章引发了律师们的讨论。宋辉提出,医疗纠纷是不是首先都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呢?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可能造成了医疗伤害的,是不是还要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呢?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17年、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金宝也提到这个问题。“如果需要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该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单纯从民事责任追究的角度来讲,要确定是否为医疗过错,那么医疗损害鉴定确定赔偿责任就可以了。”王金宝说,医疗事故鉴定没必要单独列出,只需根据上位法执行便可。
律师张云建议,将第28条中“双方共同委托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修改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张云指出,绝大部分患者的诉求是获取赔偿,所以他认为医疗损害鉴定就可以解决,而不是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过,律师宋辉不同意张云的观点,“我还是坚持医疗事故鉴定先行,还是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宋辉说,这其实是要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功能。
患者没出院
就不给复印病历?
很多代理医患纠纷案件的律师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在取证环节,想去医院复印病历,经常会遭到医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很多时候医院规定只能看,不给复印。”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俊律师说,《条例(草案)》中对复印病历有了明确的规定。他说,但现实中很多医院以“患者还没有出院”为由,称病历不能复印,他希望条例中能加入“不得以患者还没出院为由拒绝复印病历”的内容。
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扬州)的陈七香律师也强调了病案资料的复印,她说有些医疗机构不给复印病历,其实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另外,病人有主观病案资料和客观病案资料,有时候复印给患者的和实际上的不一样。“比如有些ICU病人,给病人的只有十几页,但到法院实际上提供的有几百页。”她说,很多时候由于医疗机构不给完整病历资料,导致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
此外,来自昆山的律师陈万宝还建议,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最好完成病历的补记,记录抢救人、抢救措施等,这样就可以避免事后产生争议和纠纷。
医疗责任保险
能否多方分担?
《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医疗风险分担,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此,律师们也各有观点。宋辉认为,医务人员本身参与医院工作,交纳保险费时是否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另外,《条例(草案)》中提到,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宋辉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亏损可能盈利,而提出让他们遵循保本微利原则是否合理呢?
有二十年处理医疗纠纷经验的郑哲兰律师也颇为关注这个话题,她提到医疗责任保险面临的现状。“比如一家医院今年有100万元保费,到年底时,保险机构发现已经赔了90多万了,这时候保险机构积极性就不高了。”郑哲兰说,她有个不成熟的想法,看看医疗责任保险能否像交通事故一样建立强制保险,那这种保险由谁来投呢?“由患者来投,用很低的保费获得保障。”
此外,郑哲兰还提到了前段时间引起很大反响的“罗尔事件”,“能不能在我们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让慈善介入呢?”她说,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中引入慈善机构,给患者提供救济,这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起到辅助作用。
几个建议
1.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能缺位
为什么医患纠纷屡见不鲜?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问题,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缺位也是很重要的原因。王金宝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条例(草案)》中对此应该加强,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等。
2.把医闹等列入诚信记录
《条例(草案)》中提到,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依法纳入社会诚信记录系统。对此,郑哲兰律师还提出建议,医闹等行为也要列入诚信记录。当一个人有相关记录以后,如同打车平台上的评分机制一样,也会及时提醒医生。
3.维护患者权益要摆在首位
《条例(草案)》的第一条就提到,“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合法权益”,王金宝律师说,这样的表述有点“偏袒”医疗机构,没有把医患双方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应该把患者摆在前面。
张云也认为,将患者的位置提前,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才更能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