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最近,一份“诗意判决书”在网上走红。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该判决书使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引起网友广泛关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份判决书来自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写这份判决书的审判员叫王云,是一名80后。
王云表示,今年6月份,自己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有一段美好的恋爱过程,“而现在却要劳燕分飞,心有所感写出了这一份判决书。”
通讯员 常志飞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尹有文 臧晓松
离婚官司
男方称感情破裂要离婚
女方不同意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起离婚官司发生在今年上半年。原告黄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在上学期间相识,此后结婚生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黄先生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泰兴法院于5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黄先生诉称,他与被告王女士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来王女士多次离家出走,他曾去妻子娘家,准备带她回家,但王女士坚持不归。黄先生据此认为,妻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对丈夫及小孩不闻不问,经多次沟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不过王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婚生子黄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归还我的陪嫁6万元存款、买车我父亲出了3万,原被告出资9万,被告应分得4.5万;返还我的电脑、首饰;去年的工资3万多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诗意判决
引用宋词和“后宫体”
判决不准予离婚
在大家的印象中,判决书似乎总是“干巴巴地说理”。而在这起离婚案中,判决书却突然“改变画风”,变得充满诗意。
“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判决书随后开始引用南宋词人辛弃疾的《青玉案》中的句子,“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随后提醒双方当事人,“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
判决书随后从诗意中回到现实,“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接下来,判决书祭出一段“后宫体”,“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
判决书中建议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最终,泰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同时表示240元的案件受理费“打五折”收取,由原告负担——这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案,因为审判员的“诗意判决”,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当事法官
写这份判决书没有刻意准备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写这份判决书的人叫王云,是泰兴法院的一名80后审判员。
1984年出生的王云,2006年进入泰兴法院工作,现在是该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审判员,也是该院最年轻的员额制法官。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到今年10月,王云共审结各类案件1896件,调撤率88%,服判息诉率98%,无一错案、无一上访缠诉案件。她先后荣获泰州市“最美法治人物”“最美巾帼”“新泰州建设功臣”等称号,并荣立三等功一次。值得关注的是,王云的家庭还曾获得“最美爱心家庭”表彰。
针对网上的议论,王云向现代快报记者表示:“最高院杜安华专委在对婚姻类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判决书不能只是干巴巴地说理,而应当情理法相结合,一份好的家事案件判决书应当是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写这份判决书的时候,我并没有刻意准备,只是在审理过程当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经有过那么一段美好的恋爱过程,而现在却要劳燕分飞,心有所感写出了这一份判决书。”王云说,写这份判决书,花了她一个小时的时间。
据了解,从今年6月27日判决后,这起离婚官司中的夫妻未再起诉离婚。
这里也有新举措
有了《离婚证明书》
再不怕人看到隐私
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开出了一份《离婚证明书》。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一尝试在宿迁法院尚属首次,保护了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原来,宿豫法院在审理高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离婚调解书。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离婚后,双方在办理许多手续的时候经常要提供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这就出现了一个尴尬的问题。
“出示的不是判决书就是调解书,但上面太详细了。”申请这份《离婚证明书》的高某解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均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个人隐私。
同样,离婚调解书上对双方的子女抚养、财产状况及分割方式等方面均有详细描述,而这里面很多内容对他们来说都是比较隐私而且不必要向外人展示的,因此带来了不少尴尬和不便。
因此,高某找到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希望申请一份《离婚证明书》。据法院介绍,《离婚证明书》是法院开具的旨在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及其解除时间的证明。《离婚证明书》记载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案号、当事人姓名、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
考虑到这一问题,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决定应当事人申请,向其发放了《离婚证明书》,作为对外公示婚姻状况的证明。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保护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宿豫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还出台《进一步完善离婚证明书制度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后,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的编号应当采用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案号,其内容主要包含当事人自然身份信息、婚姻关系解除及解除时间、裁判文书案号及文书生效日期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实。今后经法院主持离婚的离异者可申请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持证明书办理日常事务,不仅可以证明婚姻状况,还无须担心隐私外泄。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孙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