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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浅议时效制度与诉权的行使

  时效制度是紧紧围绕诉权的行使与否及时间而确定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诉权的行使作为因,根据时效制度产生相应的果;时效期间经过作为因,诉权的行使受影响作为果。时效制度围绕着诉权的行使而进行着因果循环。就时效经过对诉权行使的影响,世界各国观点不一,主要有实体权消灭主义、请求权消灭主义、胜诉权消灭主义、抗辩权发生主义几种观点。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其价值

  时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通则》首次从基本民事立法上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但中国在立法上至今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从公平、秩序、效率、自由四个角度阐述时效制度存在的基本价值。公平,简而言之即平衡各方利益。时效制度的公平价值即体现在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就取得时效而言,持续占有他人的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承认其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在保护所有人的所有权的同时兼顾了占有人的利益。就消灭时效而言,其主旨不在于消灭权利人的权利,而在于保护义务人的利益。秩序,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其立法目的都在于在旧秩序不足以维持的前提下尊重新秩序。旧秩序因时间久远,法律关系几经变化,难以弄清,而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期间后即产生了信任效果并建立起新的秩序,根据因时制宜的原则,理应保护现有新秩序。效率,时效制度以法定期间确定物的归属,法定期间的长短决定能否实现物的最大化利用。自由,民法作为私法,贯彻私法自治的理念。

  二、诉权的概念

  诉权概念在诉讼法理论上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分。一元论者所称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它是诉讼程序得以启动的要素之一,为一种程序权利。二元论者认为诉权有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层含义,前者包括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答辩权;后者包括原告通过诉讼主张实体权利和被告反驳与反诉的权利。在我国理论上还存在起诉权和胜诉权相区分的诉权说。胜诉权是指请求法院判决其胜诉的权利。

  三、时效制度与诉权的行使

  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时效制度是紧紧围绕诉权的行使与否及时间而确定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权,诉讼时效中断

  在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中,如果权利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则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时效期间经过,影响诉权的行使

  诉权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诉权的行使者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对原告而言,诉权体现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利,所以,原告对诉权的行使具有主动性。对被告而言,诉权体现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被告对诉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就属于所谓胜诉权消灭主义,即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享有起诉权,只是丧失胜诉权。这是有缺陷的,首先胜诉和败诉都只是诉讼活动结果,对当事人而言,这是一种或然而非必然。其次,胜诉权消灭实质是一个不彻底的诉权消灭。

  诉权既可以是原告享有,也可以是被告享有,被告的诉权体现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抗辩权发生主义认为,时效经过发生的法律效果需借助抗辩权主张才能生效。这就将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并且使义务人的履行效果更加确定,兼顾了权利人和义务人双方的利益,体现了时效制度的公平价值。时效期间的经过只能产生义务人的拒绝履行权。拒绝履行权的反面,既可以是法律权利的消灭,也可以是强制执行力的丧失,还可以是权利本身不变,但因抗辩权的提出而被阻止强制实现。这种拒绝履行权由于法律规定法官不得直接援用诉讼时效的效果,而必须由义务人主张方可发生效果,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雷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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