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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救友遇难不算见义勇为?
  救人溺亡的于强,生前与儿子在一起
  喻春祥和肖军乘坐的皮划艇被掀翻

  相关部门认定引发争议,家属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一则“为救同伴溺亡,家属申请见义勇为被拒”的新闻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当地见义勇为审定部门给出的“施救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因而无法认定”的答复,引起了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目前,该事件当事人家属已提起行政诉讼。朋友遇险,出手相救算不算见义勇为?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据新华社

  救友牺牲被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

  今年端午假期,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相伴出游。据张正祥的妻子周萍称,游玩时肖军及喻春祥两人在河边找到一个皮划艇,临时决定漂流,后遭遇意外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

  事后,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认为两人丈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希望能得到政府部门认定。然而,郫县(现为郫都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7月6日出具的书面回复函中称:根据规定,张正祥、于强二人2016年6月10日施救落水同伴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记者查阅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郫县综治委办公室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事发河段是自然河流,水急而深,岸边立有明显警示标志,所以判定当事人能理解漂流的危险程度;同时由于张正祥和于强所救人员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不予认定“符合规范”。

  目前,该事件当事人家属已提起行政诉讼。

  见义勇为应如何认定?

  据了解,郫县和成都两级主管部门,在拒绝当事人认定申请时,均引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于“特定义务”的条款。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特定义务属于法律义务,不能随意扩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婷认为,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主要由三方面产生:一是法律规定,例如父母对孩子有救助义务;二是先行行为,比如使他人处于危险中,有能力施救就必须救;三是职业准则要求,比如警察面对暴力犯罪。

  “这一案例至少目前的资料没法证明两名施救者与落水者参与了共同危险行为,意外的发生也不是两名施救者造成的,那么两名施救者就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先行行为,因此也不承担救助义务。”张婷说:“我个人以为,两名牺牲的施救者有资格被追认为见义勇为者。”

  有网友认为“见义勇为指的是对陌生人展开帮助,救亲友属人之常情,算不上见义勇为。”但更多的网友不认同当地部门的结论,认为“只要是为对方敢冒风险勇于牺牲的行为,就应该属于见义勇为”。

  善举应得善待

  对此,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正喜认为,网民争论反映出政府部门在制定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时,存在条件太苛刻的嫌疑。“见义勇为对他人是一种善举,社会应该对见义勇为行为多鼓励,而不能太苛刻。”卢正喜说。

  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必要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使见义勇为的认定更加统一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应将制定见义勇为法列入日程,如果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可以考虑出台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刘俊海称:“立法就是要确定统一的标准,包括见义勇为者称号的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和褒奖,包括精神上的荣誉称号与物质上的抚恤等。”

  对此,有专家建议,可以参照因公负伤、殉职人员的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按情况划分等级,将针对不同危急程度、不同对象的见义勇为行为区分开来,使法律条款在处理“善良的心”上不再总是“冷冰冰”。

  “要给见义勇为人士明确的精神表彰与物质褒奖,让那些来自平凡人的善举为整个社会所善待,这也是弘扬社会正能量。”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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