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明确一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南京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对有关项目的支付标准。并鼓励参保人员去基层就医,医保报销比例要比去大医院高。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住院床位费,医保报销40元/天
通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涉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急诊诊察费和西医诊察费,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7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中医辨证论治费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9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对符合规定收取的方便门诊费,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理50%。
对于在涉改医院发生的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按40元/床日标准纳入支付范围。实际床位费低于40元/床日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医保的规定支付;高于40元/床日的,以40元/床日按医保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对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涉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门诊诊察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限为24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在涉改医院发生的住院床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50元/床日。实际床位费低于50元/床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50元/床日的, 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涉改医院发生的急诊诊察费、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方便门诊费以及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执行。
拉开不同级别医院门诊待遇差距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已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双向转诊机制,将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倾斜,进一步完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
比如,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门诊统筹待遇差距。对于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75%、60%;在非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65%、50%,其中,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规定先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南京还累积计算双向转诊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转时起付标准累积计算。此外,还扩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