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拟规定:
救助费用有争议
由专家讨论审核
为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及时抢救和适当补偿,从2011年起,江苏就出台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近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据了解,以前在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肇事逃逸或者肇事者无力支付费用,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救治的情况。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正是为了帮助这些受害者以及受害家庭能够得到及时医治和援助。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是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就此前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中一些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文做进一步调整。
记者就“征求意见稿”与“实施办法”进行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对丧葬费垫付进行了细化,垫付最高金额以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为限。同时,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同时,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所得损害赔偿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者的赔偿款,此前是直接纳入到基金里进行管理,而“征求意见稿”中则要求“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救助基金应当建立救助费用争议的专家审核制度,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审核。组织专家审核应当从专家库中分行业或者专业随机抽取,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且必须为奇数。专家审核实行回避制度。这在此前也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