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篡改者志愿已恢复
12月7日,山东省曹县三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使用本人手机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分别用获取的曹县一中高考考生杨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的公民身份证号和原始密码登录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将尚未填报志愿的被害人杨某某(高考分数406分)的第一志愿填报为北京体育大学;将被害人韩某某(高考分数588分)的第一志愿修改为“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将被害人孙某某(高考分数656分)的第一志愿修改为“北京大学”,删除其他志愿,并将三名考生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造成该三名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三名被害人被篡改志愿后,通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努力,志愿最终被恢复,且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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