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 通讯员 唐修军 周立虎) 不顾面包车已过报废期限,还以1000多元的价格转让,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辆转让人及受让人最终自食其果。近日,盐城阜宁县法院判决交通肇事者赔偿25.4万元,车辆转让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6月15日夜,祁勇驾驶微型面包车,与同向骑电动车男子老张碰撞,致老张倒地受伤。祁勇驾车逃逸,老张被120送到医院,不治身亡,很快祁勇被抓获。交警部门检验发现,肇事面包车居然是报废车,认定祁勇担全责。法院判祁勇犯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6个月。
据查,2014年4月10日,陈智以650元收购一辆接近报废期限的微型面包车,再以1300元卖给祁勇。祁勇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无力支付。家属将买卖报废车的双方起诉到法院。根据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请求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阜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