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南京市人社局近日下发通知,调整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通知文件才出台,但调整是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下半年增发的部分会补发。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据悉,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元,二级每月增加296元,三级每月增加275元,四级每月增加254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