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注重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更有些人“打假”技能堪称专业,凭借自己对相关法规的了解,抓住商品中的问题要求赔偿。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商品瑕疵都能据以索赔,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就宣判了几起消费者败诉的纠纷。
马俐 何洁
法院判商家退款不赔偿
今年8月4日,陈先生通过某公司网店购买有机玛咖黑五宝粉12罐,单价118元,共计1416元。收到产品后他发现,产品标签未标示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陈先生认为,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
某公司称,他们销售的有机玛咖黑五宝粉经鉴定质量合格,并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产品虽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但陈先生购买后,8月12日,公司及时通过阿里旺旺和手机短信告知:“您在我店购买的有机玛咖黑五宝粉,特别温馨提示:1.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含有玛咖,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用限量:因纯玛咖粉每天食用量小于等于25克,建议每人每天食用本品小于等于200克。”
吴中法院调查后认为,涉案产品标签虽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但经事后及时补救,对陈先生而言已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某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不属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涉案产品存在标签问题,法院支持陈先生退还货款1416元的诉请,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一袋油面筋要求赔千元
今年3月28日,段先生在某商场花3.8元购买了一袋油面筋,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保质期90天。段先生发现,从2015年12月29日起算90天,保质期应截至今年3月27日,他购买时已过期了。他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8元并赔偿1000元。
商场认为,保质期可以从生产日期次日起计算,所以这袋油面筋的保质期从2015年12月30日起算90天至2016年3月28日届满,段先生购买时尚未过期。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4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因此商场主张自生产日期第二天起算保质期并无不当,按此计算,这袋油面筋在段先生购买时并未超过保质期,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也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虽然法律支持消费者维权,但面对维权时消费者提出的过高甚至无理要求也不会盲目满足。消费者应正确看待维权,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