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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医疗纠纷索赔超2万,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 见习记者 虞健熙)11月28日,省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请审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作了说明。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提交了审查意见的报告。《条例(草案)》首次提出,索赔金额超2万元,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目前,江苏省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几个环节是分开设立的,往往延误纠纷的处理时间,容易造成矛盾激化。为减少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缩短处理时间,《条例(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服务平台,实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理赔服务机构、鉴定机构等集中办公,提供医疗纠纷调查、鉴定、调解、理赔等服务。

  《条例(草案)》还拟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草案)》中还首次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两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具体为: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索赔金额两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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