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景点地铁站等拟配“救命神器”
11月28日,南京市法制办就《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公众意见,旅游景点以及地铁站,拟配备救命神器;阻碍不避让救护车的,也酝酿要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峻
看点1
公共场合要配备急救器械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明确,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为了预防意外,《条例》酝酿在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机场、火车站、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点及地铁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
《条例》拟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突发疾病的患者实施初级医疗救护。比如,警察、消防员、乘务员、保安人员、养老服务人员、导游等易接触急救现场的公共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看点2
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拒绝延迟治疗
《条例》拟规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每二十万人口或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院前医疗急救不得采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转包等形式运营。急救人员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条例》还规定,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当患者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时,有关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看点3
车辆因急救需要交通违法,不予处罚
《条例》拟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用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突发事件院前医疗急救,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的;恶意拒绝支付急救费用等,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还明确,车辆因避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所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核实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