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就物管条例配套文件征询公众意见——
开发商需掏钱筹备首次业主大会
今年7月1日,《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不少人关心,这一条例的配套政策何时公布?11月24日,南京市人大官网公布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征求意见稿。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拟规定,开发商交钱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最高10万元;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以及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马乐乐 鹿伟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企业信用档案,失信将被记录在案
信用不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小心被约谈或“下岗”,并被记录在信用档案里。《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南京将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泄露业主信息、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都将被列入诚信记录。
哪些属于严重失信信息?据悉,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泄露业主信息的;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等等。
物业服务企业被征集严重失信信息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
●《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首次业主大会费用开发商付,最高10万
今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前,开发商可能需要先缴纳会议筹备经费,最高10万元。这是《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里的一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销售交易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办法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按照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承担筹备经费,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房产局将建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一项强制规定,即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购买、国有资金购买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南京市房产局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