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11月4日社评《疑罪一“挂”15年,谁来问责?》,感想颇多。笔者认为,疑罪从“挂”对于蒙冤者的人生伤害,恐怕永不是经济补偿(国家赔偿)可以弥补。
对于疑罪从“挂”,相关法律法规并非没有问责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长期以来“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疑罪从“挂”现象为何还能大行其道?梳理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疑罪从“挂”现象,不难看出其背后的根源所在:要么是一些司法部门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往往迫于种种权力的压力,不能坚守法律的底线,对明显证据不足的案件,一“挂”了之;要么对于疑难案件,相关部门上下推诿、不审不判,让案件遥遥无期地“死循环”,让蒙冤者遥遥无期地受折腾。原因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无法摆脱“有法不依”的嫌疑。
疑罪从“挂”现象背后折射出的不仅仅是相关司法人员的诉讼观念落后、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然违法,就应该严格问责。 盐城读者 钱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