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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首提社会急救免责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引来争议
“好人法”究竟该怎样为好心兜底?

  近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还有一个名字叫“好人法”。此前国内也有此类条例,但像上海这样规定急救免责的,还是首例。也正因此引来诸多争议。

  

  现代快报观察员 伍里川

  上海率先提出社会急救免责

  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急救培训。

  这一规定顾及两点,一是:法律法规为好人的急救行为保驾护航;二是:引导一种积极的、具有一定水准的急救。那种蛮干的、缺乏常识的急救显然不受鼓励。

  显然,出台这部条例的出发点是,着力解决社会上那种“无人敢救”“无人会救”的问题。

  媒体援引这样的例子作为说明:今年6月,北京地铁6号线呼家楼站开往潞城方向站台上,34岁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突然晕倒,虽经现场旅客救治,但仍不幸逝世。2014年2月,深圳35岁的IBM项目经理梁娅突然倒地,50分钟无人救助,最终去世。

  不过,这部条例并没有具体指出避免急救水平不高的人“自告奋勇”。

  “具备急救技能”在《条例》中多处出现,但比较笼统。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民经过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培训后,一般可认定具备急救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心外按压、人工呼吸、止血、包扎等相关技能。条例目前对是否需要(急救资格)证书未作规定,不过实践中,市民经急救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后,相关培训机构会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资料显示,将于2017年3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有“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免责”。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同样没有规定“免责”。

  而2013年8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则规定: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该不该完全免责?

  由于《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对于急救行为有着“完全免责”的规定,使得该条例引起的争议也相当大。

  未来网评论员雷钟哲发表观点:也许有人会说,鼓励市民参与救护,市民若是救护外行怎么行呢?其实,《条例》并未疏忽这点,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基本就排除了救治操作的风险。再说,《条例》本身就是针对急救的规定,在非急救情形下,完全可以选择更加稳妥的办法。

  评论人董斐则认为,“好人法”是雪中送炭的解药。破解好人难做的尴尬困局,法律可以有所作为。

  “‘社会急救免责’应成社会通则”,评论人殷建光直言。

  相比评论人的一片叫好声,不少网友发表了不同看法——

  网友“@瘦肉柴鱼花生粥”:“好人法”最多只能让“好心做坏事”免责,就是怕被讹诈,比如说人是你撞的,这是你一个“好人法”解决得了么?

  网友“@离殇会赢”:尽管是一大进步,但我觉得对于讹诈好人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防范性规定,对实施救助的好人免责有专业门槛,也没有实际的奖励条款,并不能给好人安全感从而让好人放心施救,有些鸡肋。

  网友“@公子轩xuan”:如果造成损害,就算法律上不担责,万一人家家属纠缠呢?过不去自责这一关呢?

  视点

  社会急救

  得普及专业知识

  不少评论和网帖喜欢举出美国实施“好人法”的例子,来说明推行“好人法”的必要性。不过,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播电视与新媒体系主任周凯博士向现代快报观察员表示,中美一个比较明显的区别在于,基于美国的救急教育水平,国民在遇见突发事件或危机时,对于如何应对,往往很有办法。但我国这方面的教育就相对比较缺乏,很少有人接受到专业救护知识教育。

  “可以鼓励救援,但是如果缺乏专业知识,也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周凯表示,“当然,条例支持应急救援是好事,这是一种对于‘无人扶’‘无人救助’的破局,但前提是应该配套救护、救急常识。”

  周凯建议,媒体可以多进行专业知识传递、案例解读。而政府部门也可以多组织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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