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规范(试行)》新闻发布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规范》在全省法院系统系首创,旨在解决送达难。今后当事人不接电话、不开门、不签收等手段拒收诉讼文书行不通了。
韩秋 扬法宣
诉讼文书送达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启动和推进,也影响到当事人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的充分行使和保障,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近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送达难”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困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主要表现在找人难。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晓蓉说,当事人的送达地址难以确定,很多案件仅仅为送一份起诉状就要跑上好几次,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也拉长了审理期限,有的则根本无法送达只能公告。当事人规避、抗拒送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一些当事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恶意逃避送达拖延诉讼,比如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法院送达人员或专递人员打电话通知时,拒接电话、拒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告知虚假地址。对此,扬州中院制定了本规范,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创。
记者注意到,该《规范》针对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故意以拒接电话的方式逃避送达、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比如留存关于主叫号码和被叫号码的通话记录的,可以视为送达等。针对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以拒绝签收、拒绝承认身份、拒绝开门等方式逃避送达、拖延诉讼的行为,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紧急情况不适合拍照、录像的,两名以上送达人员注明情况的,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实际居住于被送达往所,但受送达人或其亲属拒绝送达人进门的,送达人可以采用张贴诉讼文书的方式送达。
此外,如果受送达人有向送达人员隐瞒身份恶意逃避送达,侮辱、讲谤送达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送达,拒绝签收并故意毁损诉讼文书等妨害司法送达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