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
工作人员私分、侵占财产或追究刑责
昨天上午,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红十字会的职责中增加规定:“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针对社会影响较差的“挪用截留”捐赠财产等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相应法律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均要由上级红十字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