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一人同时拥有多辆车不再稀奇,但很少有人会想到“自家车撞上了自家车”,保险还会赔付吗?昨天,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车主状告保险公司的案件。儿子所驾驶的车追尾了父亲所驾驶的车,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被撞车辆的维修费。
通讯员 玄研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丁晟
儿子开车追尾父亲开的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前车维修费
2014年8月,蔡先生在南通驾车时,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而前车的驾驶员正是他的父亲。这起交通事故,蔡先生在保险理赔时出现了问题。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蔡先生所驾驶的车辆维修费用后,拒绝赔付被撞车辆的维修费用,理由是“两车车主都是蔡先生本人。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以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需要对蔡先生的财产,也就是被撞车辆进行赔付。”
虽然两辆车都登记在蔡先生名下,但他表示,被撞的车早在2010年就给父亲使用,因为是亲属关系,并没有办转卖手续。他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把车辆所有权交给父亲后,车辆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虽然没履行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车辆所有权转移。车辆转让给父亲后,一直在南通市使用,而蔡先生在南京市生活,这可以证明车辆的所有权人是他的父亲而不是他本人。
而保险公司认为,蔡先生拿不出书面材料和足够证据,证明被撞车辆属于他的父亲。
争议焦点:是否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蔡先生认为,即使两辆车同属一人所有,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存在不能理赔的法律依据。“我电话投保时,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告知我,‘自家车撞了自家车’是无法对被撞车辆理赔的。”
而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写明了不理赔的范围,所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相关条款中的“财产”,究竟包不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他人驾驶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车辆呢?据了解,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如何界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许利律师表示,类似的案情非常多。“第三者的解释可大可小,但都应当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条款去解释。不仅是自家车撞了自家车,还有一些案例比如‘车主下车没有拉手刹,被自己的车给撞死了’,都应该按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方面去解释。”许律师表示,该保险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以及它的效力都还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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