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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呼格案”专案组组长
冯志明获刑18年
  冯志明 资料图片

  法院判决中未涉及“呼格案”相关内容

  昨天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涉4宗罪 一审获刑18年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未涉及“呼格案”

  判决中并没有涉及“呼格案”的相关内容 ,对此,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兴梅认为,“呼格案”已过去了20年,如果说办错案子的原因不是人为故意,而是因为当时的认识水平不足,受当时的办案水平限制,一般是不会追究责任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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