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六合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有市民称自己被小店里所售的鞭炮炸伤,将小店店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6万元。店家需要担责吗?
去年2月,徐先生为母亲过90大寿,他让舅舅从尹某的小店里买来各色礼炮用于庆祝。没想到,第二天徐先生在家门口刚点燃鞭炮,就被炸伤眼睛。
受伤后,徐先生的家人第一时间与店主尹某联系。徐先生认为,小店没有销售鞭炮的资质,且鞭炮无正当来源,存在较大隐患,炸伤自己,理应赔偿。
尹某却说,虽然徐先生家人的确在小店买过烟花爆竹,但事发后徐先生没有保留现场和鞭炮的残留物,无法证明徐先生就是被自己家店里出售的鞭炮所炸伤。尹某还表示,鞭炮在燃放的过程中具有危险性众所周知,每一个鞭炮上都有说明,徐先生在放鞭炮的时候没有注意安全,受了伤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徐先生无法证明其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指示、警示缺陷,更无法证明其受伤系因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者指示、警示缺陷所致。再考虑到燃放烟花爆竹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最终法院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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