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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

  前公司拒不出具离职证明,下家新公司也不敢用人,求职者夹在中间,很着急。读者陈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麻烦。2014年3月陈先生进入江苏某药业公司当销售员,2015年12月31日,因个人原因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该公司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应按照审批流程办理货款收回交接手续,且报公司领导审批后,3个月才可以办理相关解除及档案转移等手续。该公司以他未按规定办理药品销售货款交接手续为由,一直未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6年2月25日,陈某因新的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原因,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求助。

  【案件评析】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通常被形象地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未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留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用人单位担忧劳动者未办理应收货款手续,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亦可对劳动者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调解专家孙自成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告知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赔偿。另一方面做通劳动者的思想工作,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货款收回的问题签订保证协议。最终调解成功。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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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只需按以下方式操作,即可获得帮助:

  1.拨打12333专线,根据语音选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2.通过登录“江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网址:http://tjfw.jshrss.gov.cn/)”,选择“我要调解”,经注册后,选择调解专家,提交调解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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