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臧晓松)2016年9月13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州市原副市长李连玉滥用职权、受贿一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连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连玉在任中共邳州市委书记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多次在无立项、规划,未经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情况下,启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直至严重违规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后拆除,导致国有财产损失6307.36万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06年至2014年,李连玉利用担任邳州市委书记、徐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孙和平、刘国民、周恒昶、王福华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8975万元。依法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连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李连玉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李连玉的近亲属、新闻记者、扬州市干部群众代表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