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在8月2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韩小强
根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苏州市区以下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市区包括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独墅湖大道、京杭运河,西至京杭运河、中环西线、塔园路、上方山,北至西塘河、太阳路、娄江快速路;吴江区包括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9种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在2016年8月25日前通过传真(0512-65234797)、信函(苏州市人民路3998号苏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邮编:215131))、电子邮件(whwxwp@163.com)等方式,向苏州市公安局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