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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减少证明就是转变治理模式

  超声波

  证明事项的减少,对社会活力的释放、对依法治理的推进、对政府工作的促动都是巨大的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国家12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并就这一意见的贯彻执行印发通知,要求对证明事项全面清理,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简化工作流程。

  减少证明,要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面目出现,表明公安派出所成了出具证明的枢纽。不是公安派出所想出具那么多证明,而是各种证明都落到公安派出所的头上。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的证明事项,都要在公安派出所落实,是其他部门给公安派出所派活。

  当然,公安派出所承担了那么多“本职”之外的出具证明的活儿,似乎也难以抱屈。从各种证明都落到公安派出所的头上可以看到,一直以来,社会管理是建立在公安部门的基础之上,公安机关被认为掌握了所有人的历史记录和“安全资质”,而社会各项治理以及每个人所获得的公共服务,都在这些记录和资质的基础上展开。由此,公安机关事实上就成了政府中最大的“大部”,就像从前计划委员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小政府”的性质一样,公安机关在公民和社会管理中具有同样的性质。

  这就是为什么减少证明要以“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名目出现。它表明了证明的现状,就是公安派出所承担诸多证明职能,也表明了改进的方向,就是让群众不再反复证明那些已经证明了的事项,同时,让公安派出所回到治安体系本身。

  这种改变的背后,有社会治理大思维的转变。一个转变是,不再将个人首先视为治安机关管理的对象,不再将任何公共服务的获得都以治安机关的认可为前提。第二个转变是,各个部门都必须负责于自己依法设立的职能,既不能于法无据地作为,也不能将自己需要做的事情派给公安派出所去做。第三个转变是,政府是统一的整体,部门间应当结束各自分割、互为卡口的状态,而应当履行职能,担当责任,共享信息,协调行动。第四个转变是,每个人应当在法律范围内管理自己的信用,获得“守法公民推定”之下的对待,同时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此,证明事项的减少,不能仅仅视为一种事务性的改革,而应看到在它后面的社会治理思维的变化,它对社会活力的释放、对依法治理的推进、对政府工作的促动都是巨大的。

  换言之,证明事项多,不只是工作作风问题、管理技术问题、越权作为问题,更加决定性的其实是社会治理模式。历史地看,形成处处都要证明、事事要反复证明的状态,不是完全不可理喻的。战争年代人们出门还要打个路条才能被放行,后来户籍成为一切管理的第一凭据,都是有历史原因的。现在,历史条件已发生巨大的根本性的变化,治理模式当然也需要有根本性的改变。

  通知强调,“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权力有自我扩张的天然倾向,需要警惕。若说从前不合理证明尚可归结于“管理从严”,在依法治理条件下,不合理证明就只能叫“刁难”。社会治理上计划体制的传统尾巴肯定还会表现出来,但刁难行为必须要追究,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希望约束权力,使其非法则不得行,手段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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