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湖泊、河流、池塘等较多,每逢夏秋季节,未成年人溺水事故时有发生。昨天,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1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溺水案件调研报告。据报告,发生溺水事故的未成年人半数以上不满7周岁,七成以上事故发生在7-9月。
何洁
发布
七成以上溺水事故发生在7-9月
据调研报告,自2011年1月至2016年5月,苏州全市基层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溺水案件39件39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事发时仅为一周岁半,年龄最大的事发时为17周岁,其中0-7周岁的有20人,占51.3%。主要由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好奇心较强,同时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又低、安全意识不足所致。而事故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夏季,39件案件中,事故发生在7-9月份的有29件,占74.4%。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溺水事故的39人中,非苏州籍有30人,占76.9%。这主要是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家长因工作忙,往往将子女一人留在家中,或将子女交由监护能力较弱的老人进行看管,从而为溺水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案例
奶奶回去拿衣服,孩子没了
两岁的小正(化名)和父母及爷爷奶奶居住在一个临河的新村里,2014年6月的一天早上,奶奶打算带小正去超市玩,当她把电瓶车推出家门后,发现衣服和包没拿,于是叮嘱小正:“不要走,奶奶去拿衣服。”可是当奶奶拿着衣服和包出来时,却发现小正不见了。最后,在小区前的河里打捞到了已经溺亡的小正。
小正的父母认为事发河段两岸石驳岸、下水台阶及围栏的建造者,即该新村村委会应该对事故负责,故起诉要求该新村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正系年仅两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正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存在明显过错,而事发河塘围栏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据此,法院酌情判决新村村委会赔偿小正父母12万元。
公园内野游,15岁少年不幸溺亡
2013年夏天的某天晚上,15岁的小杰和两名伙伴相约到公园游泳。公园内有一条河,河道旁虽多处设置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还是有人不顾危险下河玩耍。
当晚,小杰及同伴们下水后,小杰不顾同伴劝阻,执意游向河对岸,但在折返时不慎溺水身亡。事发后,小杰的父母认为公园管理者当地镇政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镇政府赔偿15万余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即当地镇政府一次性补偿给小杰的父母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