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月29日审议通过《南京市邮政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快递企业所提供的是将物品顺利安全运输、送达收件人的服务。但快递也不会无限次投递。若是屡投不中无人签收,是要退回的。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而快递若是因无人签收原路返回,那也是要加收寄件人一倍快递费的。
而若快递在经两次投递无人签收行将退回时,经收件人电话联系再行第三次投递,加收额外投递费用,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快递员多跑腿多付出了劳动。而若快递已在退回途中,快递企业经收件人联系,快递再半道折回,进行第三次投递,那酌情再加收费用,就更属应该。《南京市邮政条例》规定“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费”,但应预先告知收费标准;只是明确了前两次投递属快递员分内之事,而第三次不是,将快递企业和收件人的各自权利,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厘定,将这种合情合理的做法通过法规的形式规范、明确了下来。
此项规定,很有必要,预计也能起到规范市场,避免纠纷,定纷止争的作用。南通读者 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