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现行的房屋征收相关规定,主要依据还是2003年出台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当初的老办法很多地方已与现在的实际情况脱节。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规定囊括了房屋征收、补偿、监管、责任等方面。即日起至8月1日前,市民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进行查询,并提出立法建议。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马乐乐
过去常出现一些市民听说要拆迁,突击加盖房屋以谋求更多补偿的情况。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在征收范围公告后,几种不增加补偿的情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房屋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转让、分割、赠与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份完整的征收补偿方案必须包括哪些内容?征求意见稿指出,必须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助奖励标准与方式、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签约、奖励的期限。当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而征收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南京拟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