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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保护环境需要更多的公益诉讼

  超声波

  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普遍存在,环境诉讼还是太少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

  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一案,德州振华被判赔2198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此为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对同类案件应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德州振华成立于2000年,周围多居民小区。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该公司被责令停产,4天后企业生产线全部停产,厂区准备搬迁。

  振华公司的历程,可作为污染监管历程的一个见证。在前期13年里,振华公司不是没有产生污染,而是没有被监测和处罚。直至2013年11月,这家企业才被监测,而且监测和处罚的密度很大。新环保法实施后,它被责令停产,并被环保公益组织起诉,随后搬迁。这个企业经历的这些年,冬春季节灰蒙蒙的天气已经常态化,“雾霾”这个原本生僻的词语变得广为人知,08奥运等重大活动需要特殊的环保措施予以保证,减排指标成为刚性约束。但环境治理、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真正对这家企业起到作用,还是在十八大以后这几年。

  媒体曾经报道,从2000年到2013年,立案的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这与生态恶化、环境破坏和人们对环保问题的强烈关注,存在很大的反差。而且,在不足60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起诉主体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新环保法将起诉主体扩大到环保公益组织,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德州振华正是被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诉讼,并得到赔偿判决。

  但中环会诉振华公司,并非公益组织起诉并获法院支持的第一个环保案件。2015年10月,福建南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采矿毁坏林地植被公益诉讼案件,这个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起诉的案件,判决结果是4名被告人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由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南平延平区国土分局、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等。这起案件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首日即被受理。此案中有3名被告人在2014年7月,已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判决服刑,环保公益诉讼属于追加。

  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曾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部未被立案。新环保法实施之后,环保公益组织发起公益诉讼,已经打开大门。不断出现的判例,正在显示新环保法“史上最严”的权威。振华公司被判赔偿2198万元,未必做到了使破坏环境者倾家荡产,也未必真能挽回环境被破坏的损失,但数额较大,足够引人关注。而且重要的是,这个案件不再像此前的环保公益诉讼那样,多在刑罪成立后追加环保公益诉讼,而是直接因环境损害而进行起诉和审理。

  应该看到,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普遍存在,环境诉讼还是太少。在环境问题上,各个地方是否确立了生态和GDP、税收的新认识、是否还在将忽视生态作为“招商优势”和“发展软环境”,还是一个问题。环保诉讼还有取证鉴定难度大,诉讼费用较高,具备起诉资格的公益环保组织数量偏少等问题。我们在为德州振华公司案判决感到欣慰之余,还要看到环保公益诉讼道路的漫长性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的艰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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