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7月21日快报社评《首例雾霾公益诉讼判决,开了好头》,高兴不已。文中提出,“拓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允许个体也能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应该成为一个方向”,笔者十分赞同。
我国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不是太多,这是由多种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许多地方并没有符合诉讼主体条件的环保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而个体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空白”,缺乏法律依据。这大大制约了环保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环保法治环境,建议能够在立法上补齐“短板”,促进地方建立更多的环保公益诉讼社会组织,让个体参与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能够有法可依,也让各地环保公益诉讼活动能够成为常态。更多的环保社会组织甚至个体可以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才能倒逼企业增强环保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期待“允许个体也能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在立法方面有所破题。或许从司法实务中,个体提起公益诉讼还有很多现实问题要解决,但这应成为公益诉讼未来的努力方向。
当然,环保公益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诉讼越多,也就意味着违法越多,污染越严重。倘若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和惩治力度,对环境污染企业查处,不留情面,不留死角,不留余地,企业因此不敢再超排、偷排,不再制造污染,那么公益诉讼或许根本就派不上用场了。
盐城读者 韩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