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男友催结婚,女友写下保证书,会在某个时间点跟他结婚,否则就赔20万。不过,两人约定的婚期还没到,女友就先嫁给了别人。事后男方打官司索要赔偿,但由于公民有婚姻自由权,保证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本周日,现代快报“有请律师”照常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有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来现场咨询。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玉洁
女友保证跟他结婚,结果却嫁了别人
黄先生今年30多岁,曾有一个90后的女朋友小方。此前黄先生多次提出,想要结婚,但小方似乎并不急着步入婚姻生活。
为了安抚男友,2014年3月,小方写下一份保证书,大意是,两人恋爱5年,其间黄先生在小方身上花了10万。小方保证,会在2019年跟黄先生结婚。如反悔的话,就一次性赔给黄先生20万元,以后没有任何关系。其中有一句话:“保证都经双方同意才写的,起法律作用。”两人还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同一天,黄先生也写下一份保证书,承诺不会再跟小方催婚,否则就赔偿15万元。这份保证书上,也有两人的签名。然而保证书写下一年后,小方和别人领了结婚证。
打官司索赔,但保证书无法律效力
小方明明保证要跟自己结婚,却嫁给了别人,黄先生心有不甘。去年9月,他向南京江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方按保证书所写,赔偿20万元。对此,小方认为,保证书上赔偿20万元的约定,约束了她的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方写的保证书中,关于不和黄先生结婚要赔偿20万元的约定,是对小方婚姻自由权的约束,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此外,法院认为此前黄先生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给小方买衣服、首饰、化妆品等,花了10万元,这是双方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可以视为彩礼。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黄先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小方返还彩礼10万元,但是不用按保证书中的约定赔偿20万。一审判决后,小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黄先生和小方一致确认,在恋爱期间没有订立过婚约,黄先生也没有一次性给付过彩礼。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小方在保证书中认可黄先生为她花了10万元,但双方没有婚约,这10万元也非一次性支付,不能认定为彩礼。不过关于保证书中的不结婚就赔偿20万元的约定,南京中院也认为这不具备法律效力。前不久,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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