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4版:核心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6年7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网
蒙冤老总索赔2.7亿获赔52万
被抓期间公司“没了”,周余强继续讨说法
  周余强和妻子拿着省检察院的抗诉书 当事人供图
  现代快报相关报道的版面

  46岁的泰州姜堰人周余强被一、二审法院判定有罪,坐牢5年后假释。后来江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泰州市中院进行重审,最终判周余强无罪。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周余强提出国家赔偿,数额高达2.7亿多元。泰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先后做出裁定,最终周余强获赔偿42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目前周余强正提起民事部分的诉讼。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事件回顾

  入狱5年最终被判无罪

  2001年,周余强承包经营江苏正太集团交通工程公司,约定承包期3年,共上缴承包金100万元。2006年1月,姜堰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将周余强刑拘。同年11月,姜堰法院一审判决周余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1个月。同年12月,泰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无罪抗诉。

  2011年10月18日,周余强获假释出狱。2011年11月4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了姜堰、泰州两级法院的判决,案件由泰州中院重审。2012年12月,泰州市中院重审,但未宣判。

  对此,现代快报于2013年1月14日、11月10日连续报道此事。2014年5月11日,现代快报再次以《何时还我两个字:无罪》为题,报道该案。2014年5月7日,泰州中院对周余强一案进行再审,当庭认定周余强不构成犯罪,但法院未当庭宣判。同年5月20日,泰州市中院再次开庭,终于做出判决,宣告周余强无罪。

  周余强表示,因为一、二审法院的错判,自己无辜坐牢5年。周余强表示:“我希望在我的案子办理过程中,该承担责任的人,也要得到追究。”

  天价索赔

  公司损失巨大,索赔2.7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周余强被宣布无罪后,于2014年下半年启动了申请国家赔偿。他向泰州市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为: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失422251.76元;按原职位工资标准赔偿失去自由后至今的社保等(五险一金)损失;因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双腿功能受损的伤残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返还被没收的现金105万元及汽车两辆,并赔偿因错案致使其公司财产被侵占、对外债权、失去自由期间的工资、应收权益等损失共计2.74亿多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周余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之所以提出如此天价的赔偿,是有理由的。首先是他失去5年自由,这是无法追回的损失;另外在他入狱期间,他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并已被转手他人,在他入狱前,他的公司已经承接了大量工程,有大笔的工程款没有结算,这部分损失数额巨大;再就是他本人及家庭因他入狱5年,遭遇重大打击,儿子的前途受到了影响。经过综合计算,他和代理律师提起了2.7亿多元的赔偿要求。

  周余强的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耿延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国家对于国家赔偿这方面是有标准的,但周余强作为一名公司老总,蒙冤入狱5年,不但造成了大量直接损失,更有公司转手、业务停滞、家庭遭打击等间接损失,还有精神损失方面,周余强都有权提出自身诉求。

  法院判决

  赔偿52万,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泰州市中院审查后认为,周余强被实际羁押限制人身自由2104天,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是每天200.69元,所以应向周余强支付国家赔偿金422251.76元;周余强要求按原职位工资标准赔偿失去自由之后的社保等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采纳;周余强主张因错案致使其公司财产被侵占、对外债权、失去自由期间的工资及应收权益包括律师费、车旅费等损失共计27436.95万元,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采纳;对于1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综合考量决定给予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周余强要求为其儿子恢复学籍及追究有关人员错案责任的请求,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不予理涉,与其他请求一并驳回。

  最终泰州中院决定,赔偿周余强422251.76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522251.76元。泰州中院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周余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驳回周余强的其他赔偿请求。周余强不服泰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向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2015年9月,省高院维持了泰州中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周余强案一览

  2006年1月

  周余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

  

  2006年11月

  姜堰法院判处周余强有期徒刑9年11个月。

  

  2006年12月

  泰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5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无罪抗诉。

  

  2011年10月

  周余强获假释。

  

  2011年11月

  江苏省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泰州市中院重审。

  

  2012年12月

  此案在泰州市中院重审,未宣判。

  

  2013年1月14日

  现代快报以《江苏省检察院提起“无罪抗诉”,坐了5年多牢后他重获自由》为题,报道此案。

  

  2013年11月10日

  现代快报以《“难产”的判决》为题,报道泰州市中院重审此案。

  

  2014年5月20日

  泰州市中院开庭,法官当庭宣布周余强无罪。

  

  2015年9月

  江苏省高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6年6月

  周余强提起民事诉讼,将正太集团、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告上法庭。

  民事诉讼

  还有官司要打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06年6月,正太集团认为交通工程公司经营不善,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公司,并承诺交通工程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正太集团承继,交通工程公司于2006年7月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2006年10月,正太集团进行改制时,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向工商部门出具担保函:截至2006年12月10日正太集团的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在此之前该公司如有不能清偿的债务,由我局负责担保。

  今年6月初,周余强将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告上法院。他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返还侵占周余强的工程款200万元(暂按照200万元计算,具体数额待审计后确认),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侵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判令赔偿周余强购置的固定资产145.8万元(暂按照该数额计算,具体数额待审计后确认),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侵占的固定资产部分的利息。判令泰州市姜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周余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在他入狱前,他累计承包了包括通洋河大桥、苏通大桥、索伦大桥、太仓新港互通大桥等多项工程,这些工程大都已经收尾,但因为他入狱,相应的工程款要么没有结算,要么进了正太集团账户。他假释后,多次找到正太集团,并委托一家机构做审计,但最后因正太集团未提供完善的资料,导致审计中止。下一步,周余强准备继续漫长的民事诉讼之路,他说,最难的时候他都熬过来了,他一定会坚持到底。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