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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预付物业费可打折,合理吗?
物价局发布6月价格举报情况,看看哪些纠纷最闹心

  公共部位燃气设施破损,维修费该由谁承担?物业费打包,一次性付1-3年的,就能获得优惠,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昨天,苏州市物价局发布6月份苏州全市价格信访举报情况,共受理投诉、咨询1357件,比上月减少89件。从反映类别上看,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交通运输、商品零售、社会服务、医药价格纠纷位列前五。那么,哪些价格纠纷最典型、普遍让市民们闹心?

  

  韩小强 李俊锋

  停车预收款不得超过20元

  近日,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到市民来电,称其在某计时收费路段停车,停车费是8元/小时,但收费员却要预收30元停车费,之前都只预收20元,且收费公告上并未公示预收标准,认为收费员在乱收费。

  根据苏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规划,为控制汽车数量、推行绿色出行、保护古城环境,从去年7月1日开始,苏州市古城区陆续实行道路停车计时收费,但有的道路停车点由于计费手段相对简单,采取的是预收款后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收费。道路停车主管部门要求相关物业公司及人员,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计时收费标准收费,预收款不得超过20元。经查,市民反映的路段预收30元系收费员擅自提高预收标准。

  而对提高预收款的问题,当事收费员也是一肚子“苦水”:有的车主停车时间较长,费用远超20元,离开时不主动补交费用,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这种“逃单”的现象更多。

  对此,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收费人员如需提高预收款额度,必须经道路停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

  物业费收取不得打包优惠

  有市民投诉,吴江某小区物业公司在单元门里张贴了名为“特大喜讯”的告示,称预交1-3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或汽车停放费,可享受打折或一定时间免费等优惠,反映人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其实际目的是预收1-3年物业费和车位费,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经调查,反映人所述情况基本属实。据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所述,其本意是鼓励业主交纳相关物业费、给业主“让利”,无违规收费的主观故意。

  物价部门的执法人员分析说,物业服务企业这种看似“优惠”的活动,从实质上看,可能是对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的侵害,此案中预交2年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业主可享受8.5折优惠,预交3年的可免6个月物业公共服务费,这就带来了业主利益的不公平,接受同样的物业服务,未享受优惠的比享受优惠的多出了费用。

  这种不公平还可能出现在,预交期间若收费标准上调,对未享受优惠的业主来说付出更多,造成不公平;若标准下调,对已经交费的业主来说相当于多付了费用,同样不公平。

  此外,由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经营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经营不善、终止服务的情形,那么对已经预交费的业主来说,将面临消费纠纷,甚至是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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