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子的归属问题,80多岁的李奶奶走进了法院的大门。她告的不是外人,而是她老伴和大女儿。据了解,李奶奶的老伴把房子卖给大女儿,并过了户,但李奶奶称自己并不知情。不过,法院调查了解后却发现,此前一家人签了份协议,对房子的处理有明确说明。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本周日,现代快报“有请律师”继续举行现场咨询活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报名参加。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玉洁
案例
八旬奶奶要告老伴和女儿
李奶奶今年83岁,住在玄武区一套拆迁安置房里。正是为了这套房子,她和老伴、女儿打起官司。老人称,2014年,老伴和大女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卖给女儿,并办了过户手续,而自己去年才知道这件事。老人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伴无权擅自处分。她希望法院判决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子恢复登记到老伴名下。
对于李奶奶的诉求,老伴刘爷爷表示,大女儿以前对父母挺好的,经常看望父母。为此,他才将房子卖给大女儿,不过,是以她为父母养老为条件的。但房子过户之后,大女儿就没有再回来看望过父母。因此,他同意李奶奶的诉讼请求,也希望能把房子要回来。
李奶奶的大女儿表示,当初自己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父母才同意把房子给她。当时一家人还开了家庭会议,其他兄弟姐妹也都在场。当时他们约定,由她来出12万元,父母将房子过户给她。这是大家都同意的,她已经把钱给了父母,父母也写了收条,怎能说作废就作废。至于父母所说的她后来不管父母了,大女儿称,之前有一次她自己也生病了,但是除了小妹,其他人对她不管不问。这之后,她才没有再管父母。
调查:一家人此前确实有协议
这起案件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调查了解到,2007年底,刘爷爷取得房子的所有权。而在此之前,刘爷爷就和儿女们签了《协议》,其中约定:经父母决定,几姐弟同意,将房屋产权转给大女儿之子,大女儿支付12万元补偿款,老两口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协议签订不久,刘爷爷就出具了收据,标明收到了购房款12万元。
2014年初,刘爷爷与大女儿签订《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而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中,申请人处的签名是刘爷爷和李奶奶,李奶奶的名字上还有手印。这份申请书中也写明,将房子转让给大女儿,但老两口仍享有居住权,直到身后。
驳回老人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爷爷和子女们召开了家庭会议,协商涉案房屋的处置问题,并达成《协议》。现在房子也已经过户到女儿的名下了,因此,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这份合同。
虽然房子是李奶奶和刘爷爷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有平等的处分权,但法院表示,从调查的情况及庭审来看,老伴把房子卖给大女儿时,李奶奶是知情的。而且在此前的家庭会议中,她也没有反对。
如今她只是因为女儿没有尽到赡养和照顾义务,而想收回房子。因此,老伴将房子卖给大女儿,已经经过了李奶奶的同意,没有侵犯她的权利。
虽然李奶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上签字不是她本人所签,手印也不是她按的,并申请指纹鉴定,但由于她的鉴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没有准许。
另外,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奶奶主张老伴和大女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奶奶的诉讼请求。
(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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